蘇某,女,2023年10月入職某餐飲公司擔任面點師,月工資6490元,入職時蘇某已過退休年齡。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蘇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2024年2月2日12時48分,蘇某在后廚面點房操作壓面機時被壓面機擠壓右手受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7天。
2024年9月20日,蘇某所受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2025年3月11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蘇某的傷情為十級傷殘。
蘇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公司支付蘇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43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940元等。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超齡人員在工作期間受傷,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判決:公司應向蘇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在工作期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依據該規定精神,蘇某所受的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蘇某可向公司主張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蘇某的傷情為十級傷殘,公司應支付蘇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43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元。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蘇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43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9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元。
提起上訴:蘇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上訴理由:蘇某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系統對其參保設置了限制,公司無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該參保不能的后果不應由公司全部承擔。
公司為解決超齡人員就業問題提供了就業機會,卻因不可預見的意外事故及行政系統限制,需承擔與勞動關系同等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加重了用工風險。
蘇某答辯理由:我城務工農民,雖入職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因工傷亡的情形完全符合相關答復中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
公司主張“因社保系統限制無法為超齡人員參保”,屬于其自身與社保部門之間的行政事宜,不能對抗其應向勞動者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超齡勞動者依法認定為工傷后,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二審法院認為,《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國家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內容可知,
勞動者提供勞動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依法認定為工傷后,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承擔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在案證據顯示蘇某在公司提供勞動過程中受傷,已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認定公司應承擔蘇某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1月14日
案號:(2025)寧01民終6302號
【實務要點】
1. 超齡用工的工傷保障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據《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規定,仍需保障其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即使因社保系統限制導致用人單位客觀上無法為超齡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仍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自行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2. 用工風險防范建議
用人單位在聘用超齡人員時,在目前人社部超齡用工政策尚未落地階段,建議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單險種工傷保險(若當地政策允許)等方式分散用工風險,但需注意普通商業保險不能直接免除法定的工傷賠償責任。